二、修改工作过程
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收到此件后,原国务院法制办立即送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分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各方面对送审稿许多内容存在较大争议,2017年12月,国家版权局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形成送审稿修改稿重新报请审查。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国家版权局对送审稿修改稿作了修改。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重新组建的司法部又会同中央宣传部进一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目前,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 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改有关概念表述和新增制度措施。
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修正案草案作出以下规定:一是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修改为“视听作品”。二是增加作品登记制度,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三是修改广播权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四是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 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 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五是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解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