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者会追问,此一实践可能比彼一实践更有益于[人类的]普遍幸福或欲望实现。为了获得一种决定性的答案,他们就不得不预先用抽象的方式假设某些关于人类本性的非常一般的真理;否则,他们就需要具体地理解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而且,还需要对这些特殊的风俗习惯之于各种特殊的生活方式的助益和各种完整生活方式相互对立的优点做出评价。当然,人们可以从公平正义的立场、因之从一种道德的立场出发,合乎理性地比较各种比如说家族的风俗习惯,或者,可以比较各种商业实践和职业实践。比如,人们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某一种实践及其律令和禁忌包含着对普通妇女的歧视,因而是不公平的和非正义的,而在另一个社会里,一种可以与之相互比较的实践却能尊重妇女的权利,而正是任何一个人都应以公平的名义给予尊重的权利。这是一种对普遍原则的合法诉求,而诉求于普遍功利原则也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不公平的恶必须通过一种可能的反平衡考虑来给予平衡:该实践作为一个整体有益于一种生活方式,也是该生活方式的根本要素,从道德的观点来看,生活方式之可比较的价值必须达于平衡。
在此,从事实到价值的推导中暗含着一种自然主义的痕迹,许多当代哲学家可能都会认为,从理智上讲,这种推导是不可接受的,也许在道德上还是令人厌恶的。从一种确定的生活方式的实存出发,从以下事实——某些实践支持该生活方式且是该生活方式内部不可缺少的——出发,人们当然不能推导出一种对任何一个享受介入这些实践之生活方式的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无条件的义务。人们只能推导出一种有限制的和有条件的义务,也就是一种显见的义务,即介入这些实践首先是有条件的;其次还取决于对该生活方式的评价,也就是把该生活方式当作一个整体,评价为相比较而言更值得尊重的生活方式,而不是在道德上应予排斥和破坏的。这种实际情况,也就是业已确立起来的正常男人和女人们的习惯与制度,乃是通过他们的行为、语言而展示出来的,因而这些习惯和制度才是人类本性的充分证据,亦即共同的人类志向、需求和品性的充分证据。因此,证明得诉诸显露于历史之中的人类本性,而非诉诸生物学家和心理学家们所研究的人类本性。通过牢记人类可以获得的习惯与制度的改善,我们可以且实际上也是在把这些证据运用于我们的批评之中,而我们的批评乃是从普遍的公平和功利原则中推导出来的。但是,我们很清楚,我们现在有理由批评的这些极不公平、不正义的习惯和制度——比如说,贫富不公——在我们的先辈那里并不会受到如此批评,这部分是因为这些习惯和制度具体体现在不同的生活方式之中,我们的先辈有着不同的正义立场和批评目标,如果要他们在那个时候把普遍盛行的贫富关系看作是极端不公的,就需要他们想象或预期一种不同的生活方式。我们的后代也将从正义和功利的立场出发,对我们认为是很少改变的人类本性特征提出他们的批评。实际上,人类本性的许多特征仅仅是各种特殊生活方式的本质特征。在“完善的公民联邦理念”中,以及在其他一些地方,休谟都婉转地暗示了我们道德中的可普遍化与原则化之间的这种变换,认为我们的道德产生了一幅完美正义和仁慈个人的图像,而这种完美正义和仁慈个人的图像又反过来塑造了生活在一个风俗化社会中的个人之“第二本性”,这些道德都依附于从那些可以相互比较的地方性和临时性生活条件中所产生的各种道德关切。从特征上看,休谟在人类理智的诸面向——抽象的或(用他的术语来表达)“哲学的”和历史的——之间,保持了一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