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述评论所提议的那样,罗尔斯的观点不仅仅是与优先论的观点相吻合。按照他的主要论证,从内容来看,它“必定”是这类观点的一个版本,因为它必定涉及绝对的而非相对的水平。按照差异原则,我们应当尽可能使最差的群体生活得好。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是在减少还是增加不平等是极为不相干的事。这就表明,按照我的定义,罗尔斯至多是一个非关系论的平等主义者。
然而,罗尔斯的观点不仅仅是优先论的一个版本。如果是的话,那么它无疑是一种极端的观点。如果我们不是平等主义者,不关心某些人是否“比其他人”生活得差,那么很难看出我们为什么要把绝对的优先权给予那些处境较差的人。这种观点似乎太极端了,哪怕是在罗尔斯的案例中,它也只能运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运用于最差的群体中的代表性成员。如果我们不关心相对的水平,为什么还要把最小的福利给予实际上无数的有代表性的最差的人,而不是把更大的福利给予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呢?
为了解释罗尔斯观点的这一特点,我相信,我们应当重新引入平等的道德重要性。我指出过,反对天然不平等的一种意见是罗尔斯理论的根基之一。罗尔斯本人主张,在解释正义的时候,平等分配是天然的第一步,并且通过提及可以为之辩护的我们的最终原则来为正义提供基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