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罗尔斯:《正义论》,图表5,76页。
[62] 参见巴里:《正义诸理论》,第6章。
[德]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1929— )
《商谈伦理学的诠释》(1992)(节选)
《平等还是优先?》[1](2000)(节选)
内格尔在他的文章《论平等》中,设想他有两个孩子,一个健康而又幸福,另一个承受着残废的痛苦。他要么移居城里,让第二个孩子能得到专门的治疗,要么移居郊区,让第一个孩子在那里可以更好地成长。内格尔写道:
用任何眼光看,这都是一个困难的选择。拿它来做试验衡量平等的价值,我想假定这个案例有如下特点:移居郊区给第一个孩子带来的收益大于移居城里给第二个孩子带来的收益。
然后他评论说:
如果选择移居城里,那么这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决定。但第二个孩子的利益显得更为紧迫,尽管我们能给予他的利益少于我们能给予第一个孩子的利益。这种紧迫性并非一定是决定性的。它可以从别的方面来加以衡量,因为平等不是唯一的价值。但它是一个因素,由第二个孩子身体状况较差所决定。[2]
我这次演讲的目的是讨论这种平等主义的推理。
内格尔的决定取决于两个相对比较重要的因素:他能够给予一个孩子更大的利益,但另一个孩子的情况会更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