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康德相信实践理性只有作为这样一种对规范进行检验的主管者才能完全得以复苏,并与道德性恰好相合。我们对绝对命令给予的商谈理论意义上的阐释,却揭示了那种仅仅专注于论证之问题的理论的片面性。只要道德论证是建立在一种普遍化之原则的基础上——而这一原则迫使商谈的参与者在不考虑具体的情境以及现有的动机或机制的前提下对有争议的规范进行审查,看它们能否获得所有当事人深思熟虑的赞同,则按此方式得以论证的规范究竟如何能够得到应用的问题便尖锐了起来。有效的规范之抽象的普遍性归功于下述情况:它们只有以非关联化之形态才能经得住普遍化的检验。然而在以抽象的形态的条件下,规范只能是在那样一种标准的情况中才能不顾具体环境地得到应用,这种标准情况的特征从一开始便通过规则的如果—成分作为应用之条件得到考虑了。而现在每一规范的论证都必须是在一种有限的,也就是说,处于历史之中的并且相对于未来而言是目光狭窄的精神之正常的局限性之内进行的。因此它无法肯定明确地将可以使事先无法看到的个别情况在未来得以标识的所有特征均考虑进来。基于这一理由,规范的应用便要求有一种对自身权利的论辩意义上的阐释。这样一来,判断的不偏不倚性便无法再一次通过一条普遍化的原理得到保障;在有着关联之敏感性的应用问题上,更应依靠实践理性本着一种适宜性之原则来发挥效力。即在这里必须指出被认定是有效规范中的哪一种规范,在所有重大的尽最大可能完整地把握到的情状特征均明了的情况下,对于某一给定的事例而言是合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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