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价格历来都是可能得到的最高价格。反之,自然价格或自由竞争的价格,即使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也是可能得到的最低价格。垄断价格在各个时期都是能向买者榨取的最高价格,或者也可以认为是买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而自然价格或自由竞争的价格,却是商人所能接受的最低价格,也就是他得以维持营生的最低价格。
同业联盟的排外特权、学徒法规,以及限制特殊职业中竞争人数的各种法规,虽然不及垄断的程度深,但却与垄断有相同的趋向。或者可以说它们是一种扩大了的垄断,因为它们能使某些行业的产品的市场价格长久地高于自然价格,并使从事该行业的劳动者的工资和投入该行业的资本利润长久地高于自然率。
这种市场价格的上涨,明显是由各种法规的约束造成的。只要这些法规继续有效,这种情况就会继续存在。
任何一种商品,它的市场价格有可能长期超过其自然价格,但长期低于其自然价格却是不可能的。构成价格的任何一个要素一旦低于自然率,利益与其相关的人们立刻就能察觉到,并会迅速撤回一部分使用中的土地、劳动或者资本,使市场上商品的供给恰与有效需求相适应。这样一来,市场价格很快便恢复到自然价格的水平。至少在人们可以自由交易的地方情况会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