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释义】本条是关于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示的规定。
信用档案制度是严格规范广告活动, 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意识, 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广告活动主体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除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 还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以发挥信用约束作用, 惩戒失信行为。
信用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采集、客观记录, 内容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主体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给予的处罚等信息。对于广告活动主体违法行为等信息的公示,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如国务院2014 年8 月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和发布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 应当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