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的客体关系
现在,我来总结见于分裂人格的一些紊乱的客体关系:自体的暴力分裂与过度投射,导致了那位收到投射的“他人”被该个体认为是迫害者。由于自体将具有破坏性与恨的部分裂解并投射出去,这个部分被感觉为对他所爱的客体是个危险,于是引发了罪疚感。这一投射过程也以某种方式隐含着一种罪疚感从自身转向他人。然而,罪疚感并未被处理掉,这个被转向的罪疚感被感觉成一种对“他人”的无意识责任,这些人已经成为自体具有攻击性部分的外在代表。
分裂的客体关系的另一种典型特质,是其自恋本质。这种自恋源于婴儿期内射与投射的过程。如我之前所说,当理想自我被投射到另一个人时,他变得几近完全地爱着、赞赏着这个人,因为这个人拥有他个体“好”的部分。同样,与他人的关系若是建立在自体“坏”的部分投射到他人体内的基础上,这个关系就具有自恋的性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客体同样相当程度地代表了自体的一部分。这两种自恋的客体关系通常呈现了强烈的强迫特质。如我们所知,控制他人的冲动是强迫神经症(obsessional neurosis)的一个基本元素。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他人的需要,可以用控制自体某些部分的冲动被转向来解释。当这些部分被过度投射到另一个人的时候,只能透过控制这个人来控制它们。因此可以从婴儿期投射过程的特殊认同中,找到强迫机制的一个根源。这个关联也可能有助于我们了解那些经常有修复(reparation)倾向的强迫元素,因为个体想要修复的,不仅是一个令他感到罪疚感的客体,也是自体的某些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