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论述“历史学的系统”。在这个问题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1)李大钊把历史学划分为“广义的历史学”与“最广义的历史学”两个系统,而后者则包含前者。(2)作者始终重视历史学的记述部分与理论部分的区别,如“广义的历史学”包含“记述的历史”与“历史理论”(亦称“狭义的历史学”)两个子系统;又如“最广义的历史学”包含“普通历史学”(即“广义的历史学”)与“特殊历史学”、“历史哲学”三个子系统,其中“特殊历史学”则又包含“记述之部”与“理论之部”两个子系统,足见作者对理论部分的重视。从学科发展史来看,李大钊所构建的“历史学的系统”,以恢宏的视野来观察历史学的内涵与外延,是一个创举。
第四章论述“史学在科学中的位置”。这里所论述的,是关于史学在科学史上之地位的问题。作者以欧洲为例,指出在中世纪以前,史学“几乎全受神学的支配”;到了十六七世纪,随着文艺复兴的发展、近代科学的产生,其后又经许多人“先后努力的结果,已于历史发见一定的法则,遂把史学提到与自然科学同等的地位,历史学遂得在科学系统中占有相当的位置”[31]。这就是说,只是当人们从历史中发现了“一定的法则”时,历史学在科学史上或者说在科学系统中才占有自己的位置。作者对马克思的有关理论做了如下的概括:“马克思一派,则以物质的生产关系为社会构造的基础,决定一切社会构造的上层。故社会的生产方法一有变动,则那个社会的政治、法律、伦理、学艺等等,悉随之变动,以求适应于此新经变动的经济生活。故法律、伦理等不能决定经济,而经济能决定法律、伦理等。这就是马克思等找出来的历史的根本理法。”[32]作者认为历史学之所以能够成为科学,其主要根据即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