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考兴辩称:原告莫君飞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一年的自由恋爱,双方对对方的性格已完全了解,应有牢固的婚前基础。婚后,双方生育有儿子李序宇,被告通过人事关系两次为原告调动工作。在2009 年12 月原告因病住院15 天,被告每天陪护至原告康复,可见夫妻感情深厚、牢固。原、被告还有和好可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官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使原告放弃离婚念头,挽救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原告莫君飞与被告李考兴于2002 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03 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10 月21 日生育一子李序宇。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07 年暑假,李考兴阻止莫君飞外出做家教,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0 年5 月,莫君飞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李考兴。李考兴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价值20 万元)归男方所有的,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 月,原、被告双方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原登记在莫君飞名下的(2006)第0036 号《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全部变更给李考兴名下。但是,李考兴反悔,不同意离婚。同年8 月初,莫君飞搬离家中在外租屋居住,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