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工作重点转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任务,教育作为关系中国建设和前途的根本问题,被摆在了突出位置。这标志着中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划时代的新时期。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要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系统,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教育法制,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这些都对教育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落实教育发展的优先地位,中国教育立法全面展开。中国的教育事业也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况,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教育法制建设是实现教育管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作为教育管理者,要在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下,尊重和维护学校的法人地位,掌握学校面向社会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又要依据形势进行宏观控制,正确处理举办者、办学者、社会、教师、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第一,教育立法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以《教育法》为教育基本法的教育法律体系;第二,教育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依法行政观念逐渐形成;第三,改革司法制度,司法救济成为学校、教师、学生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第四,教育法律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以及专业监督共同监督的格局;第五,教育法制宣传不断强化,教育法学研究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