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较为开明的婚恋观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上升、繁荣时期,也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是一个既保守而又开放的社会。在婚姻方面存留着封建时代一般的特性,同时也显示了相对开放气氛下的特殊心理。当时封建的婚姻制度虽已臻于健全,但禁锢人性的封建礼教尚未发展到后来那么严酷的地步,礼法束缚较松,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民族通婚频繁,致使唐代婚姻呈现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我国古代的婚姻,最初是服从于礼教及社会习惯的制约,很少成法律,更无专法,汉代始在《九章律·户律》中列婚姻条目,到北齐时,有关婚姻的法律附见于户律中,曰“婚户”。北周律分“婚户”为“婚姻”和“户禁”两篇,隋时改称为“户婚”律,唐代详加裁正,仍称“户婚”。
唐代《户婚》律共3卷46条,内容包括户籍、土地、赋税和家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其中关于婚姻的法律共21条,大多源于《礼记》和汉晋以来有关婚姻的法制,说明唐代的婚律以承袭前代为主。
法律历来是维护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具,唐代婚律自然以维持阶级间的等级为依据。唐代婚律明确规定了同一阶级的内婚制,即所谓“贵贱不婚”、“良贱不婚”、“当色为婚”。同时规定婚姻的主持、婚姻的标准、婚姻的手续等,都必须受到宗法制度的制约。婚律还从法制上保障了聘娶婚的实施,即婚姻必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钱财和契约作为婚姻存在的根据,在此基础上,男子以聘之程序而娶,女子因聘之方式而嫁。婚律并集中体现了以夫权为中心的思想。不过从唐代婚律的具体规定来看,有些条款也反映了当时社会风气相对的自由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