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地从“公天下之欲”来调整天理与人欲的关系,把“人欲”和“天理”看成是相容的合情理的,指出了人欲亦有其正当性,人的任务在于用“天理”去调节人欲,而不是“革尽人欲”。
戴震在阐述理欲关系之前,先对“理”与“欲”作了新界定。他说:“理者,察之而几微必区以别之名也,是故谓之分理;在物之质,曰肌理,曰腠理,曰文理;得其分则有条而不紊,谓之条理。”[36]这就是说,“理”是事物的“条理”,由于各种事物内在的细微的条理不同,如皮肤的纹理、肌肉的纹理、文章的文理等,这些都称为“分理”,它能使事物得以区别开来。这里的“理”,是指万物的秩序、条理,即各种事物存在、发展的具体规律和法则,而不是理学家所说的“得之于天而具于心”的空理。他说,“欲”是“血气心知”之自然,是“生养之道”,“生养之道,存乎欲者也;感通之道,存乎情者也;二者,自然之符,天下之事举矣”[37]。“夫耳目百体之所欲,血气之资以养者,生道也。”[38]这就是说,“欲”是“血气心知”之人的自然欲求,它的功能和作用是“以生以养”,而不是理学家所说的百病之根。在确定了“理”“欲”特质后,戴震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两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