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不能上从九五刚中正之道,成节之功,乃系于私曙之阴柔,是失时之至极,所以凶也。失时,失其所宜也。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
六三不中正,乘刚而临险,固宜有咎。然柔顺而和说,若能自节而顺于义,则可以无过。不然,则凶咎必至,可伤嗟也。故不节若则嗟若,己所向致,无所归咎也。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节则可以免过,而不能自节,以致可嗟,将谁咎乎?
六四,安节,亨。
四顺承九五刚中正之道,是以中正为节也。以阴居阴,安于正也。当位为有节之象。下应于初。四,坎体,水也。水上溢为无节,就下有节也。如四之义,非强节之,安于节者也,故能致亨。节以安为善。强守而不安,则不能常,岂能亨也?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四能安节之义非一,《象》独举其重者。上承九五刚中正之道以为节,足以亨矣,余善亦不出于中正也。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九五刚中正,居尊位,为节之主,所谓当位以节,中正以通者也。在己则安,行天下则说,从节之甘美者也,其吉可知。以此而行,其功大矣,故往则有可嘉尚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