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裁判结果
就天隆公司诉徐农公司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 年8 月31日作出(2009)宁民三初字第63 号民事判决:一、徐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9 优418 杂交粳稻种子,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植物新品种C418 种子重复使用于生产9 优418 杂交粳稻种子;二、徐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天隆公司经济损失50 万元;三、驳回天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294 元,由徐农公司负担。
就徐农公司诉天隆公司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 年9 月8 日作出(2010)宁知民初字第069 号民事判决:一、天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徐农公司涉案徐9201A 植物新品种权之独占实施权的侵害;二、天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赔偿徐农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三、驳回徐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徐农公司、天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就上述两案分别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2 月29 日合并作出(2011)苏知民终字第0194 号、(2012)苏知民终字第0055 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三初字第63 号、(2010)宁知民初字第069号民事判决。二、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偿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50 万元整。三、驳回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