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对跨省水污染纠纷行使管辖权的收益主要是能够更公正地提供司法救济。而提供更公正的司法救济正是司法机关最重要的目标,也是公众尤其是受害人对于司法机关的最高期待。所以,如果能实现这个目标,付出一定的成本显然是值得的。更何况,根据上文的分析,这种改革的成本相对较小。相对于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这种成本完全可以接受。
此外,由海事法院统一审理辖区内的跨省水污染案件,而不是由各个普通法院单打独斗地审理跨省水污染案件,可以获得“规模效益”,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快速积累经验和知识,提高法院和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从而更快更好地处理跨省水污染纠纷。
四、结语
严峻的跨省水污染形势和薄弱的司法救济的现状,要求我们应当尽快作出新的制度安排,以满足保护跨省水污染受害人的需求。前文的分析表明,由海事法院对跨省水污染纠纷行使管辖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如果得以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跨省水污染受害人更公正的司法救济。
然而,这种改革,远非一劳永逸。海事法院尽管在对抗地方保护主义中比普通法院更具优势,但其经费仍然由所在地的市(副省)级或者省级财政保障,其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分别由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并不能完全与“地方保护主义”脱钩。因此,通过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切实保障司法独立,才是我们努力的最终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