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超弱意义上的国家的倡导者可能持一种前后矛盾的观点,即便他避免了为什么唯独保护可以采取再分配政策的问题。由于强烈关注保护权利不被侵犯,他使这一保护成为国家的唯一合法功能,他坚决主张所有别的功能都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们本身涉及对权利的侵犯。由于他把保护权利和勿侵犯权利置于最高的地位,他怎么能支持超弱意义上的国家呢(这种国家使一些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或者只有很差的保护)?他怎么能以不侵犯权利之名去支持这一国家呢?
国家
我们在第3章中为自己提出了这样的任务:说明支配性保护社团在一个地区内满足了国家的两个关键性的必要条件:一是它拥有一种必要的在这个地区对使用强力的独占权;二是它保护这个地区内的所有人的权利,即使这种普遍的保护只能通过一种“再分配”的方式来提供。国家的这两个要点是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者把国家谴责为不道德的主要根据。我们也为自己提出了这样的任务:说明这种独占和再分配因素本身在道德上是合法的;说明从一种自然状态过渡到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出现独占因素)在道德上是合法的,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从一个超弱意义的国家过渡到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出现再分配因素)在道德上也是合法的,也不会侵犯任何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