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银
明朝税粮折收的银两。明初征收赋税主要是实物,夏税秋粮折收金银唯在陕西、浙江偶尔实行。永乐迁都后,京师官员需持俸帖往南京支领俸米,道远费多,于民于官均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宣德时准折纳金花银,每两当米四石,解京充俸。正统元年(1436年),朝廷决定将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之夏税秋粮400余万石折银征收。米麦每石折银二钱五分,共折银百万余两,于北京内承运库缴纳,每季分进25万余两。其后成为定制,在全国实行。税粮折银,既减轻了农民运送税粮的痛苦,也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匠班银
明朝定期当班工匠缴纳的代役银。洪武十九年(1386年)颁布法令:工匠以三年为班,轮流到京师服役三个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二十六年(1393年),改定为一年至五年五种轮班法。景泰五年(1454年),实行全国轮班匠划一为四年一班。服役地点,洪武年间集中在南京,永乐迁都后以北京为重点。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规定轮班匠可以银代役,凡愿出银者,每月每名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出银六钱,不愿者仍旧当班。弘治十八年(1505年),规定每班征银一两八钱,遇闰征银二两四钱。八年后令南直隶等处远者纳价,北直隶等处近者当班,各从民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