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如果有人抱怨“不该这样做”或者“事情不该是这个样子的”,那么他的评论就可能具有一种真实的说服力。尽管,人们发生争论的惟一事实是,某种行动是否属于说话者所在共同体所普遍赞同的行动,这种情况也依旧存在。可人们常常被误导,认为许多所谓“伦理的”陈述只是伪装的事实的陈述,他们论证“貌似伦理判断的东西常常只是对行动的事实性分类”[1]。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使我们把一个判断称为“伦理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它通常使人们的行为和谐一致(而不是给予某种事态以认知性的描述);按照这一标准来看,这类判断毫无疑问是“伦理的”判断,而且那些属于某一行为类型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作为伦理判断的“伪装意义”而显示的。
进而言之,即使某些行为会导致不幸的后果,但检测这类简单问题的答案的标准仍旧是人们所接受的实践。设想我正驾车行驶在曲折的乡村道路上,在经过一个急弯时,我仍然谨慎地保持左车道行驶。恰巧这时,迎面开来的一辆车为抄近路而沿内弯道的切线方向驶来,结果两辆车迎面相撞。当然这一事件的结局是不幸的,但我不会因此而改变礼貌行车的习惯,我小心地保持在左车道行驶仍然是“对的”,在弯道上不要冒险的想法也同样是“正确的”。假如我对即将发生的车祸没有任何预感,假如我全然不知另一位司机想要做什么(知道这一点是采取紧急措施的关键所在),因而不是紧急刹车而是一往直前的话,那么这样做也是交通规则所允许的,而正是交通规则使我的决定成为“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