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主体性的持在、内心生活的现实和国家的现实、主体性的意义
形而上学或与他人的关联实现自身为服务和好客。由于他者的面容让我们与第三者发生了关系,我与他者的形而上学关联展开在我们的形式内,它催生了国家、机构、法律这些普遍性的根源。但自治的政治在其自身内具有僭政的性质。政治改变了将它产生出来的我与他者,因为它以普遍的法则来判断我与他者,就像审判缺席被告那样。在对他人的接待中,我接待的是人的自由所依存的至高者,但这一依存并非是不在场:它作用于我的道德创造的所有的个人作为中(如果没有道德创造,判断的真理就不可能产生出来),作用于对作为独一性和面容的他者的等待中(但愿政治的可见性松开对不可见者的手),只有在我的独一性内,他者才会出现。就这样,主体性在真理的作为中被恢复了名誉,它不是拒绝伤害它的体系的自我主义。与这种主体性的自我主义的保护相反——与这种对第一人称的保护相反——黑格尔现实的普遍主义或许不无道理。然而,如何将这些普遍原则——可见之物——与他人的面容对立起来,而同时不在非人称之正义的残酷前退却呢?如何能在一开始就不引入我的主体性这个善的唯一可能的源泉呢?